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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作者:   时间:2006-11-14   【

(一)职责范围及服务对象省内工业企业。省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初审推荐,省政府办公厅核准公布。(三)工作依据  国经贸[1993]261号文《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鲁政发[1997]3号文《关于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意见》。 (四)申报条件 1、有一个市场竞争意识强、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开拓创新的企业领导班子,中心负责人由企业一把手担任;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集团)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优势,企业及产品为省内同行业的排头兵,能为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3、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技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 4、属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具备较高水平的、能适应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实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 5、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集团)成本的范围;企业研究与开发的投入根据行业特点一般应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中心建设费用不低于技术开发投入的10%; 6、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研究、开发与管理的技术创新机制。建立对重大问题决策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技术委员会和对重大技术问题、重点项目进行咨询、评价的专家委员会;建立合理的课题选择、立项、项目实施管理等约束机制;有中长期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中心建设规划;有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激励机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7、有显著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有储备3-5年的产品,有5-10年长期研究开发课题,有省部级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高。 (五)申报材料 1、每年6月底前,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对照省级技术开发中心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具备相应条件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编写书面材料,包括申报书、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自查报告,分别报市经贸委、行业部门。 2、市经贸委、行业部门,根据企业条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进行综合筛选,按各自隶属关系择优推荐上报省经贸委。 (六)工作程序 1、省经贸委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市、行业推荐意见,依据省级技术开发中心条件审查初选,进入初选名单的,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分批分期进行现场考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省级技术开发中心建议认定名单,并征求财税、海关等部门意见。 2、省级技术中心建议名单报省技术进步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公布。 (七)服务标准 对申报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确定是否具备备选企业资格,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八)办理时限 接到企业申报书,3天内对有关材料审查完结,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九)联系方式 承办处室: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联系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承 办 人:A角:杨宪坤    B角:马  勇  联系电话:0531-6901986          电子信箱:      JWKJC@SANLIAN.COM.CN (十)监督管理 1、规范办事办文程序。对于有异议或“拿不准”的问题,承办人员须及时向分管处长或处长汇报,由分管处长或处长决定。 2、实行责任追究制。分管处长或处长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办人员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