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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技术创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7-07-27   【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鲁经贸技字[2007]23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技术创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促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现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技术创新有关配套政策

(一)实施税收激励

1、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并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1、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2、限制盲目、重复引进。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3、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三)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吸引科技人才,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实施省重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要重视和做好相关的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在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中心评审、验收、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

3、实施“泰山学者”建设系列工程,逐步扩大在企业设置“泰山学者”岗位的领域和数量,形成学科建设、产业优势与人才作用的良性互动。

二、落实企业技术创新配套政策的要求

(一)技术开发费的有关规定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企业范围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三)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申报程序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项目须列入山东省经贸委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编制技术开发项目建议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开发费扣除及加计扣除的有关资料。

1、列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后,企业应根据项目计划编制技术创新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和开发费使用预算书等,并以企业正式文件下达。

2、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持:省级技术开发项目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开发费相关税收事宜。

3、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强化管理抓好落实

1、加强沟通,密切合作。省经贸委负责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技术开发项目技术水平与进度安排、研发经费及来源、技术开发项目咨询论证和实施情况等事项的审查确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企业技术开发放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具体负责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为获得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的企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经委、税务主管部门要与企业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搞好服务,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做好项目后续管理的指导工作,促使企业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保证全省工业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

2、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省经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以不同形式开展落实国家有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宣传讲解和培训活动,提高项目企业财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使他们能准确理解并掌握相关政策。

3、提高认识,用好政策。各项目企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健全技术开发项目及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技术开发活动成本费用管理及技术开发经费核算工作的水平,切实加大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用足用好国家政策,使其真正落到实处收到成效。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企业 技术 政策 通知

 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16日印发